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净值的百分之二,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一只基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

  截至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和基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年费率计提。计算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

  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基金销售

  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份,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